试论药品监督执法中减轻行政处罚不能减掉并罚的罚种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药品监管部门经常会遇到应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减轻处罚的情况。文章就药品监督执法中,减轻行政处罚不能减掉并罚的罚种进行了论述。介绍了《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以及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并从以下几方面,论述了减轻处罚不应减掉并罚的罚种:立法者设立“并罚”与“可罚”的立法本意不同;减轻处罚方式应在同一性质的罚种中减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是公认的现代法治原则;行政处罚罚种地位之间平等。最后利用经典案例,对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作解释说明。结果表明,药品监督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类,药品行政处罚减掉罚种无法律依据,因此药品行政处罚不得减掉罚种。
药品监督执法 行政处罚 罚种 自由裁量权
张龙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3-179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