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由一例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5年9月,某学院因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局依法给予其警告并罚款23000元整。但该学院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该局向法院递交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本例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表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卫生监督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的有效途径和保障;强制执行的时间过长,不利于顺利执行;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力量有限,导致不能有效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及时和到位;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法律文书运用上,与法院要求存在差异。

卫生监督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李津梅 孙卫国

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00043

国内会议

北京卫生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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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81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