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托幼机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案例分析
文章就一起托幼机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案例进行了分析。当地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给予该幼儿园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文章就该案例的货值金额确定、违法所得确定、没收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指出,本案中涉及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认定,均需要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现场检查及事后调查处理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要求愈加严格。
托幼机构食堂 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张爱军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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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85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