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院定位--权利主体及其它

  民事主体应当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并独立承担行为产生的后果,但是这一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医院。医院的定位绝对不只是医院自身的事情,医院定位的最终决策者或批准者一定是在医院之外而不在医院之内。决策主体应该尽可能单一化,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操作是比较可行的。在全国范围内卫生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医院改革的外部环境十分复杂。医院定位是一个多维系统,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给予通盘考虑。医院定位主要是城市大医院的定位。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探索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规划)设立医院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对于医院偏离政府设立初衷之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坚决实现政府意志。

医院管理 角色定位 权利主体 体制改革

李国赓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医务处 10006

国内会议

北京卫生法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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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07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