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土保持规划中划分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初步思考
划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既是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需要,更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现实需要。要从深刻理解新《水土保持法》对其的原意出发,应本着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相结合、宏观定性与微量定量相结合、与经济发达程度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相结合、与区域政治中心的重要性相结合、分级划分等的原则,合理考虑微地形、降雨、河网密度、政治敏感度、经济发达程度等因子划分易发区。并建议开展研究,统一认识,强化宣传,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扩大监督覆盖面,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和实施验收率。
水利规划 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易发区 监督管理
张小林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430010,湖北武汉
国内会议
扬州
中文
10-14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