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在受纳水体中的氚浓度限制
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在受纳水体中的氚浓度限制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关注。本文从环境辐射防护的审管原则和限制受纳水体中氚浓度的辐射防护基准的角度,对饮用水中氚浓度的筛选水平和指导水平的应用进行探讨,认为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液态流出物排放在受纳水体中的氚浓度限制作为筛选水平是合适的,高于该水平应当启动进一步的调查,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水体是非安全的,因而不宜作为强制性的管理限值。
核动力厂 环境辐射防护 液态流出物排放 受纳水体 氚浓度限制
陈晓秋 李冰 上官志洪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北京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
国内会议
南宁
中文
1059-1065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