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刑法调整中的对象问题--兼及“毒胶囊”事件的刑法定性
“毒胶囊”事件的司法定性,关键在于确定空心胶囊是属于食品还是药品。在规范层面,是否“以治疗为目的”,是区分食品和药品的唯一标准。其含义包括:主要特性在于治疗;本身的性质具有独立治疗的功能;治疗是通过药理作用而实现。空心胶囊不符合“以治疗为目的”之含义,应认定为食品。针对“毒胶囊”事件中的不同环节,对于生产、销售空心“毒胶囊”、为他人提供空心“毒胶囊”生产原料以及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空心“毒胶囊”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治理上,则需树立和践行行政刑法化意识,从而取代目前“事前、事中执法真空,事后突击式执法”之乱象。同时,应增设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危险犯,实现刑法条文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上的科学性与协调性。
食品安全 药品安全 刑事立法 司法认定
张建 俞小海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30-239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