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出路

  食品监管渎职罪“入刑”后,由于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存在交叉和空白,执行环节较为薄弱等原因致使该罪发现查处难;刑法规范用语本身的模糊性,结果犯的入罪门槛高,因果关系认定难,与其他犯罪难以区分等因素导致其具体适用难;加之监管人员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等原因,使得设立该罪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对于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需要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优化监管者队伍,通过明确刑法用语、引入危险刑法理念变结果犯为危险犯、采取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等来完善刑法法规,为该罪的司法适用难寻求出路。

食品监管渎职罪 法律适用 监督机制 犯罪主体

王东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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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46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