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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构想--从“淘宝网”评价制度的启示谈起

  本文作者认为当前法院要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应该从对微观具体个案的评判上升到更加宏观的角度,应当延伸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让纠纷的解决具有示范作用,防止纠纷的再度发生,提升人们遵守规则的意识。现代社会管理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支撑,法院作为社会成员是否诚信的评判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并且拥有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的优势。

社会管理 信用体系 评价方法 司法机关

于筱江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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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