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机构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以仁爱基金会为例
慈善机构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其成为社会管理主体有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以仁爱基金会这一慈善机构为例,说明这种必然性和必要性。本文的探讨将有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慈善机构作为社会管理主体这一定位,给与慈善机构及其地位、作用以应有的肯定和鼓励,并实际地拓展社会管理主体的广度,促使社会形成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共识。
社会管理 慈善机构 组织模式
冯波 靳睿紫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0-524
2012-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