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欺诈犯罪的构成要件模式
本文将金融欺诈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危险犯模式与堵截犯模式进行了区分,综合分析结果可知,欺诈犯罪的构成要件模式可以有危险犯与结果犯之分、目的犯(非法获利目的)与非目的犯之分;危险犯又可以有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之分。一个完整的诈骗犯罪,无论如何必须表现为目的性(非法占有目的)结果犯;而欺诈犯罪,从理论上讲,既可以表现为危险犯,即只要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并引起了一定的危险;也可以表现为结果犯,即客观上具备了诈骗犯罪的行为结构,只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虽事实上具有但司法上无法证明。就是说,凡是在法律上不成立诈骗犯罪的、向行为对方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各种形态的犯罪,都可以归入欺诈犯罪名下。
金融欺诈犯罪 司法认定 立法完善 犯罪形态
刘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95-101
200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