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罪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进行类型化的思维,根据客观情状予以综合考量。

金融诈骗罪 司法认定 法律法规 思维方式

吴学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犯罪问题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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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32

200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