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发空头支票方式骗取财物的相关问题研究
实践中,以签发空头支票方式进行诈骗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占据相当比例。本文结合两个具体案例论证了利用单位名义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没有证据证明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认定金融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以签发空头支票方式骗取的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等三个具体问题。
金融诈骗 司法认定 空头支票 证据制度
李巧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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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29
200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