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构成特征比较研究
作者认为,伪造货币罪是指以供流通或行使为目的,依照人民币或境外货币的特征,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伪造货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和国家保障境外货币在境内正常流通的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就纸币而言,伪造的方法主要有:机器制造;复印;手工描绘;手工刻版;拓印;影印;化学感光等。就金属货币而言,伪造的方法主要有:浇铸;铸造;电镀等。伪造的内容,包括货币的形状、规格、图案、字形、面额、色彩、号码、印纹等构成要素。伪造货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货币罪。关于主观方面,作者赞同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伪造货币罪的目的内容应当表述为“以供流通或行使为目的”。
伪造货币罪 司法认定 判断标准 刑事立法 犯罪对象
徐留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34-243
200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