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司法认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而值得研究。伪造、变造外国国家有价证券、作废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能够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假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原则上都可以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认定本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所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累计数额为依据,而不可能以其“份数、张数”为依据;营利目的并不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观上必备要素;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本罪的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
证券犯罪 司法认定 犯罪形态 判断标准
魏东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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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88
200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