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立法完善研究--与国际公约相对照
历经四次修改,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从无到有,上游犯罪的范围不断扩大,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与国际公约的要求和遏制犯罪的需要相比,我国洗钱罪的立法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当扩展至所有的故意犯罪;在洗钱的行为方式上,应当增加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获取、占有或者使用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关于主观构成要素的“明知”,虽然国际公约明确提出了以“推定”方式予以认定的要求,但是鉴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实,刑法对“推定”以不作特别的规定为宜。
洗钱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责任
王良顺
王良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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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58
200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