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新立法简评

  2011年4月生效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方面看似详细、完备,却存在立法技术粗糙的缺陷。某些规定仍然存在法律适用真空;某些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设计多余;看似引进了先进的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却不仅无助于引导实体公正,更未能减轻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困难;不恰当地细化和分割收养争议导致法律适用后果混乱。仓促立法的结果是更加依赖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

婚姻法 冲突规范 权益保护 法律适用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国内会议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北京

中文

527-540

201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