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实践之考察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贯坚持冲突规范应由法官依职权强制性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且明确把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域外法认定为法律。对于查明域外法的责任,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法院并无知悉域外法之义务,在法院不知域外法的情形下,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而1F“应”依职权调查。因此,实践中可经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域外法;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当事人与法院协力查明域外法。域外法不能查明时,对于“全部不明”和“一部不明”有不同的主张和做法。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的实践,为大陆地区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启示。
域外法 冲突规范 查明制度 台湾地区
于飞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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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5
201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