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代金融性商事交易对传统物权法律适用规范的改造

  现代国际商法以国际货物贸易为起点,已发展到了涵盖贸易法、投资法和金融法的阶段。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来说,也不仅仅满足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且与融资的需求和目的紧密关联,融资性贸易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层面上,一国国际私法上的物权性法律适川规范已经远远落后于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浅陋的识别制度,债权法律适用规则与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简单组合和嫁接,非但落空于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调整目标,甚至带来阻碍、限制其发展的不良后果。实物资产的权利化以及资产的证券化,对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在统一实体法之外,兼顾并包容了现代金融性商事交易规则和理念的意思白治法律适用原则,连同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根本法律原则和商事交易习惯,将成为确定现代国际金融性商事交易准据法的重要坐标。我国国内法上的国际私法规则,亦应当在适应这一变化的同时进行适度的改造和完善。

国际私法 商事交易 物权法 法律适用

王克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美国弗罗里达大学

国内会议

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

北京

中文

337-348

2011-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