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
60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综合性的检察职能谱系,主要包括参与诉讼的职能、法律监督的职能、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能以及某些特别检察职能。但从检察职能的具体配置、结构以及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则仍然处于“诉讼型”模式的发展阶段。而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应担当起与其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相匹配的“宪政型”检察职能。“宪政型”检察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在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政关系中重新审视检察职能的配置和结构问题。其中,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不仅应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而且,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立法活动的监督则是今后检察机关更为重要的面向。
检察机关 职能体系 诉讼型模式 司法监督
吕涛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50014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10-19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