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探讨
部分铁路建设项目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表明,对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表明,基建财会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还需加强,资金监管的范围必须扩大,监管方式应该转交。根据资金监管的内在需要、外部要求和合同期内资金所有权并未完全转移的特征,对铁路建设资金监管的范围可以而且应该扩大到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等参建单位使用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管。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政府审计的要求,提出了铁路建设单位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对策,以确保铁路建设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
铁路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 资金流向监管 政府审计
费重繁
南昌铁路局财务处
国内会议
井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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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14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