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相比较于旧中国的官僚垄断金融体制,20世纪50年代中国金融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主要是政治的因素使然,是政权更替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年),中国金融业曾有多种不同的产权制度:(1)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绝大部分已经停止经营性活动,并且很快被接管、清理;作为旧中国金融垄断体系的主体,从此不复存在,但是相关的人员、资产,为新中国的国家金融机构所吸纳、利用。(2)新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承担起统一发行货币,并陆续进入各主要业务领域。(3)外国资本金融机构,多数自行停业、结束,撤离中国;少数几家虽然被允许继续留在中国,但其业务经营被严格限制,它们原先在中国金融业、金融市场所处的重要地位被极大削弱。(4)原私营金融业,主体为商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其机构数、从业人员数、市场份额,一度是整个金融业最多的。通过个别机构的公私合营,然后是集团的公私合营,最后于1952年底实现了整个私营金融业公私合营,仅十来家原私营银行的名称得以保留。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还在定息、薪酬、人事安排等方面,体现有着一定程度的私人产权,但其业务经营严格地从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各方面的管理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来看,已经不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私营商业金融机构。即便如此,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私营工商业的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仅具有些许形式的公私合营银行也为时局所不容,于20世纪50年代末彻底取消了公私合营银行的名义。除了极个别的几家仅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商金融机构之外,国家所有、政府控管成为金融领域唯一的实际存在,而中国人民银行集央行与最大商业银行于一身,这一体制存续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当代中国金融的制度才开始了真正意义的改革。
金融制度 产权改革 经营体制 历史演变
Wu Jingping 吴景平
复旦大学历史系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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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03
2009-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