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防止“认罪案件教唆”的思考

  有人出于本案诉讼利益的考虑,在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或者被告人犯他罪而被指控犯彼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合法,而暗示、要求或者胁迫被告人“认罪”,这个暗示、要求或胁迫就是教唆。顶罪、以小案认罪掩盖大案犯罪、以个人保团伙、掩盖冤假错案,掩盖执法过错,是“认罪案件教唆”的表现形式。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犯罪者悔罪,不利于法律尊严,不利于公平正义。应当加强程序控制,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加强打击,加强监督。

司法制度 认罪案件 体制改革 组织机构

葛君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

浙江绍兴

中文

422-423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