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认罪案件教唆”的思考
有人出于本案诉讼利益的考虑,在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或者被告人犯他罪而被指控犯彼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合法,而暗示、要求或者胁迫被告人“认罪”,这个暗示、要求或胁迫就是教唆。顶罪、以小案认罪掩盖大案犯罪、以个人保团伙、掩盖冤假错案,掩盖执法过错,是“认罪案件教唆”的表现形式。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犯罪者悔罪,不利于法律尊严,不利于公平正义。应当加强程序控制,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加强打击,加强监督。
司法制度 认罪案件 体制改革 组织机构
葛君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浙江绍兴
中文
422-423
200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