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辩护的比较性研究

  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工作经验并就其刚完成的一项由欧盟资助的合作性研究,对涉及欧洲数国管辖权时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职能进行探讨。通过考察理论上理解刑事辩护职能的方法和实践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本文将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国对抗主义模式中存在的积极辩护(如今此种方式的适用限制越来越多),与职权主义模式中只能在审前侦查阶段或主要在庭审参与的辩护方式作一比较,后者适用更为广泛并主要为讯问模式的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德国、希腊和荷兰。而波兰亦是一个典型受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模式影响的国家。本文的探讨还将围绕案件涉及欧盟数国时,为建立一个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统一标准近期所作的尝试,和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下就辩护律师的职能及对之进行限制而达成共识的种种不易。

刑事辩护 律师职能 辩护模式

Jacqueline Hodgson JacquelineHodgson

国内会议

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2-48

200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