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兼职律师制度研究--主要以新《律师法》第十二条为对象的研究

  新《律师法》第十二条正式在法律中确立了早已存在的兼职律师制度,但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兼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具有弥补法学教育实践性、完善律师群体结构以及提升发挥法律人才“沉淀成本”等诸多功能。无论从历史角度、反面角度、正面角度、域外经验角度以及本土角度来看,我国的兼职律师制度都是有存在的广泛空间的。该问题的争论,凸显了法律资源和利益的分配问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选择问题、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断裂以及兼职律师本职和兼职关系问题,值得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深思。

《律师法》 兼职律师制度 法学教育 法律实践

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与律师职业道德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24-243

200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