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B公约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及中国刑法的应有选择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归根结底是要解决新、旧刑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本文笔者拟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人权B公约”)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为视角,介绍了中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并分析国际人权B公约与中国刑法有关规定之异同。指出,对于国际人权B公约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中国刑法可参考一下三种方案作出选择:第一,在批准国际人权B公约时,可考虑对该公约第15条第1款第3句的内容作出保留;第二,在批准国际人权B公约时,可以考虑对该公约第15条第1款第3句的规定作出解释性的声明,以进一步明确新法对既判是否具有溯及力;第三,在批准国际人权B公约时,一方面,对国际人权B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性声明,明确指出公约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既判,另一方面,修正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新法于既判无溯及力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
刑法溯及力 刑法 法律适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Wang Junping 王俊平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JSD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37-143
2007-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