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

  一般认为我国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就刑事赔偿而言,认为应当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违法责任原则。指出,基于人权保障的迫切需要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在《赔偿法》修改时应当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最后提出,《赔偿法》第17条的免责规定相对合理,但缺乏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导致有些应予赔偿的情形被排除在外;司法实践中误用、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也相当突出,所以应当加以完善。因此,《赔偿法》的修改一方面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扩大赔偿范围,加强人权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切合国情,注意修改后行得通、行得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国家赔偿法》 立法完善 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赔偿范围

Chen Guangzhong 陈光中 Zhao Linlin 赵琳琳 Ma Xiaowei

Ph.D.Candidates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Sciences and Law 中国政法大学 Ph.D.Candidat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Sciences and Law Ph.D.Candidate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国内会议

第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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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17

2007-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