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转化模式评析
考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性质、内容、立法模式等方面的诸多特性,笔者认为,《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应以简介适用为宜,因而有必要加快中国刑事立法对《公约》规定内容的吸收与转化,以促进中国反腐刑事立法与国际反腐立法的结果及其自我完善。
腐败犯罪 中国刑事立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转化模式 法律适用
Zhao Bingzhi 赵秉志 Wei Changdong 魏昌东
Dean of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Professor, Tut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Ph.D, Postal Doctorial Researcher,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79-694
2007-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