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笔者认为,要改变证人不愿作证、不敢出庭的现状,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切实全面的保护。文章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分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与《公约》的差距,并对《公约》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在中国的贯彻和执行进行了综述。通过对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指出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配备日常工作人员;设立证人保护基金;确立保护证人渎职或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一般保护措施;特殊保护措施;证人出国作证的安全保护。
证人保护制度 腐败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Liao Ming 廖明
Lecturer, College for Criminal Science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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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841
2007-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