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所面临的挑战与机制重构--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平台
在刑事诉讼法再次提上修改议程的今天,仅仅依靠扩大权利外延、增设程序规则己经无法消除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弊病。如果不能积极面对实践向司法解释提出的挑战,迅速矫正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混乱局面,即便制定出更加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解释紧随法典之后,修正紧随解释之后”的法治生态下,刑事诉讼目的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及。而司法解释作为立法与司法的中介,能够推动法律按照自身的逻辑规律发展和完善起来,也使程序法定、程序参与、程序救济等一系列诉讼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发布以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得到长足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提出的许多具体问题,使公正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司法功能的先天不足,却出现了争权、越权和违宪、违法解释的现象,不仅没有使刑事诉讼法在解释中成长,反而使其不断发生变异。这些都与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自身特点有关。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必然会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现实着眼,主要是通过改进立法技术、完善事前规则体系和事后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立法机关的备案审查职能;从长期来看,应逐步实现解释主体一元化、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及判例指导制度。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机制重构 立法机关 审查机制
马进保 朱婧
广东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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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