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再思考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法庭审判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公开、集中地进行,以确定有罪指控是否成立;这种实体的判断必须经过公审,原则上不得以公审以外的程序决定。审判中心原则使审判权制约侦查权、起诉权得以实现,法院成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重要基础,而且对于国家的整个民主宪政制度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应当说,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研究和讨论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化,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面对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以一种强大的活力拓展出的多元化格局,针对我国特有的问题以及深层次的原因,对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指出“阶段论”并非是导致我国庭审虚化的“罪魁祸首”;另一方面,对“审判中心”的过分强调,反而导致对审前程序的公正缺乏应有关注。“阶段论”、“流水作业”可以说都是形式,关键是形式下面有什么内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各阶段以辩护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保证了以正当程序发现真实,我国庭审虚化的要害不在于“阶段论”或“流水作业”,而在于各诉讼阶段均没能实现辫护权的切实保障和追诉权力的有效制约。

法庭审判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诉讼法 司法改革

李长城

贵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中文

139-142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