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程序分流中的人民检察院--兼议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新的角色担当

  刑事程序分流与确定犯罪行为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间并无矛盾,两者在实质上是分别指向不同的认定的。同时认为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除了有必要研究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关问题,作为该追诉程序例外的刑事程序分流同样应该引起关注,作为整个社会控制视野下的替代性处遇机制和传统的普通刑事追诉机制之间连接点的刑事程序分流,刑事诉讼法学界、乃至将来新的刑事诉讼法都应义不容辞的将其纳入其中。并对刑事程序分流中人民检察院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概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程序分流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能。刑事程序分流己经在理论和实践中显示出了蓬勃的生命力,人民检察院在其中所能起到和应该起到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然而作为普通刑事追诉程序的例外,特别是其又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有关刑事程序分流的问题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明确予以规定。值此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正是将有关刑事程序分流、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在此“分流”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下来的良机,通过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程序分流中新的角色担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和实践的进一步科学化,提升刑事司法对犯罪控制的社会效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检察院 刑事程序分流 刑事诉讼 和谐社会

肖雯 殷绍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中文

171-175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