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制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增强检察官独立办案职权的同时,根本的还需要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这样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能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也才更有利于其客观义务的落实。在认识到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的重要诉讼意义的同时,也要积极地改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起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的配套制度。另外,如果只是空空地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但是又没有确立起检察官违背客观义务时的惩戒制度,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无异于道德宣教,只能内心拘束,而无从外部监督,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要使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具有现实可行性,必须从外部建立起约束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使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落到实处。
主诉检察官 办案职权 客观义务 制度改革
屈新 阮铁军
中国政法大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186-190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