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裁判可接受性

  裁判的可接受性是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也是真正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和谐的内在要求,从而使得裁判的可接受性成为司法程序和诉讼证明所应当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并结合案例,从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法律裁判 可接受性 司法公正 纠纷解决机制

胡铬

浙江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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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