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构造
死刑复核程序应该成为一种司法上审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最终会发展成为一种救济性的、纯粹的诉讼程序,成为慎杀、少杀的程序性保障和被告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程序载体。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要实行权利性启动与推定性启动相结合的启动模式。实行类似折衷的启动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既保证了每一案件都能得到复核,发挥死刑复核的最大作用,并且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成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死刑复核程序最终演化成为一种纯粹的诉讼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诉讼化构造 启动模式 刑事诉讼体制
王长水 冯国波
郑州大学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73-276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