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案件管辖问题研究--关于相关刑事立法的思考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它对司法正义的危害、对民主法治的破坏是不容低估的。从当前查处刑讯逼供案件的情况来看,从源头上预防刑讯逼供是必要的,但依法及时惩处刑讯逼供犯罪,在立案、侦查方面体现及时性更为重要,因为根据列宁的法治思想,刑罚的作用不在于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在于将所有犯罪的人都能及时绳之以法。同时对查处刑讯逼供案件中管辖如何确定进行了探讨。
刑讯逼供 司法公正 管辖范围
李忠诚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345-351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