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属性、启动和复核方式
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的归属问题在争论多年之后,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从2007年元月起,所有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核准权的回归,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最终完善,它仅仅是该程序中的一个问题。人们对该程序中的诸多问题仍有争议,诸如该程序现行的设计的行政化倾向,启动方式不符合诉讼原理,特别是复核的方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牵涉到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复核的质量等。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个审判程序规定的,这一点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在刑诉法的编、章体例中得到体现,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承担者即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和复核后的处理结果得以体现。但是,现在立法所设计的这一审判程序并非一个纯正的审判程序,其间夹杂看行政化的色彩,具体表现即该程序的起动不是由控辩方起动的,复核审理的过程控、辩双方被置之局外。这样使其不完全符合审判发动和运行过程的一般原理。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复核方式,这是死刑复核程序应予完善的根本所在。同时对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方式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刑事诉讼法 法律完善
杨旺年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366-370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