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处分权的设立及其运用
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应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可称之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处分权,或者简称为检察处分权。一、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所谓检察处分权,即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性的法律处分的权力。这种处分权是国家法律监督权和刑事检察权的派生权力,是检察机关有效实现法律监督的后盾和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实行起诉裁量权的衍生和配置。检察处分权可以视为检察机关原有职能的延伸和扩大,是在新形势下强化检察职能,优化国家机关权力资源配置,提升总体司法效率的一项改革措施。通过对比分析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之间的关系,并探讨了实体处分的适用范围,同时指出程序性检察处分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两类,对不公正执法行为的检察处分和对一般公民妨害司法活动行为的处分。对设立检察处分权的正当性从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定位进行了探讨,并从起诉制度改革需要、制约公权力膨胀需要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这三个方面论述了设立检察处分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权 刑事诉讼 检察处分权 司法改革
柯葛壮 张亚杰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399-403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