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事宣判制度研究

  刑事宣判是刑事诉讼必经的程序。刑事宣判制度是审判制度的子制度。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只有经过法庭宣读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并对如何区分宣判主体和宣判人员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不在场。并对宣判方法、宣判内容以及宣判形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这两种宣判时间的确定进行了阐述。

刑事诉讼 刑事宣判 裁判文书 法律效力

樊学勇 沈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中文

456-460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