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的构建

  证人拒证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且内容相当丰富。而我国大陆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拒证权制度,可见在我国,凡是了解案情,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这种无条件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既违背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又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要求。当前国外各主要国家的做法是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从证人权益的保障考虑,赋予证人在符合法律精神前提下的拒绝作证权利。而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国家本位、整体利益,往往忽视了对个体利益、局部利益的保障。证人拒证权至今仍然在我国刑诉法中缺乏规定。近两年来,逐渐有学者提出在我国应当确定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建议。其实在现实情况下建立我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对于保全证人自主法律地位,健全我国证人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有重要意义。当然,为了我国拒证权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在立法时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更应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与立法、司法的实际情况。

刑事诉讼 证人拒证权制度 权利保障 体系构建

龚志军 刘作凌

湖南商学院法学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中文

588-592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