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结论的可采性标准--以刑事鉴定为侧重
鉴定结论是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鉴定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鉴定结论或者由于不当地运用鉴定结论而导致的案件事实错误认定等问题不容忽视。本文探讨了鉴定结论的可采性标准,即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刑事诉讼 鉴定结论 可采性标准 司法实践
蒋丽华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603-607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