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修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本文试图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其他规定”的修改进行了探讨,指出本条其他项不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协调性、一致性,是应该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的内容。而“侦查”这一项放入本条文中显得不伦不类、格格不入,因此笔者建议删去本项规定。综观刑事诉讼法典,对于其他刑事诉讼原则、制度、程序等,都未作出定义性规定,因此,也没有必要单独在此规定“侦查”的含意。
刑事诉讼法 法律条文 司法改革
刘玫 肖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670-674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