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分析与重构
自诉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最早的起诉制度,它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刑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目前,从国际刑事追诉制度的立法趋势来看,这种古老的追诉方式已经趋于衰落,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但是,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尽管自诉只适用有限的刑事案件,其在追诉犯罪上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基于对我国现行自诉制度运行状况的检讨,我国现行自诉创度大体上是合理的,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公正性,符合自诉权发展组变的历史规律。但我国自诉制度在设计上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即只认识到被害人有向审判机关控告犯罪的权利,但是,在如何保体被容人控告的权利能现实地实现上还傲得不够。同时,立法突出表现在自诉对公诉的监仔制约有余,公诉对自诉的援助支撑不足。因此,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应增加规定各种辅助性的配套措施和程序性立法,在强化被害人控诉主体地位的同时,提高被害人自诉救济的可行性。同时强化公诉机关、公诉权能对自诉的支撑作用,以国家力量弥补自诉权行使之不足,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案件 自诉制度 权利保障
刘梦兰 刘作凌
湖南商学院法学系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680-683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