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应当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探讨了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的应得赔偿如何才能够得以有效实现的问题,分析认为一方面是因为那些以公民个人权益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都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另一方面又因为被告人在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之后,不仅其亲属不愿再为被告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付出努力,而且即便是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本人,也会故作贫穷,怠于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助制度,注重刑事程序中对被害人的保障,己被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为联合国有关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所倡导,并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明显趋势。

刑事案件 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人权保障

罗智勇

最高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中文

739-742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