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侦查监督机制改革问题研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鉴于刑侦工作的规范化对后续公诉和审判程序所产生的重大现实影响,特别是因侦查权的主动性特征以及侦查机关追究犯罪的天然倾向而极易导致权力被滥用以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并由此引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侦查监督机制,对于规范刑事侦查权的合法行使和有效运作,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谐的内核在于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并认为和谐语境中的侦查监督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和权力监督的基本原理和普遍规律;(2)满足相关国际司法准则的具体要求;(3)有助于实现”防止侦查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权,以及保证侦查权力有效行使”这一侦查监督的目的。同时对健全和完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了探讨。

侦查监督机制 司法改革 人权保障

胡志坚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中文

751-755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