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辩诉协商制度的价值与体系构造

  对辩诉协商制度的价值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上进行了探讨,并主张全面放开适用辩诉协商的罪名范围,凡是证据薄弱,需要进行辩诉协商的案件,只要被告人自愿,控方都可以与之达成辩诉协商。同时对辩诉协商的体系构造进行了分析,指出体系构造追求创度体系的协调运转,以便使之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最优功能。辩诉协商制度的体系构造,关注的不是辩诉协商制度本身的微观技术设计,而是辩诉协商制度所需要的其他制度支持以及它们相互之何的协调运转。

辩诉协商制度 体系构造 价值分析

曾粤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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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776

200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