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权力”到“权威”:和谐视野中的法律监督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地位和职能由宪法规定,具有不容置疑的规范渊源上的正当性。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际上面临着一定的尴尬局面。从环境上看,随着经济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变迁,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关键期,物质财富的高歌猛进带动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正义需求的与日俱增,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本身的混乱与冲突、行政执法活动的滥权与逐利、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救济效能不足等,义相当程度地阻滞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我国的法治进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当代中国,对法律实施活动的有效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然而,奢望短期内显著改变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如监督机关和监督对象之间的制度力量格局或者权能对比关系等)是不现实的,关键还在于如何通过职业素质的提高和工作模式的革新,寻求对现有法律资源和监督手段的用足,探索有实质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内涵型”监督模式。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模式选择 制度建设

张利兆 王志胜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315040

国内会议

第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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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