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平衡到和谐--和谐诉讼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和谐”,是一种非冲突的、协调温和并且有序的秩序状态。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和谐”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将逐步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作为社会制度中的一个子系统——刑事诉讼制度,也必然要与社会同步。和谐的诉讼,意味着诉讼结构合理、诉讼主体权力(利)配置平衡以及诉讼法律关系的协调有序。在公诉制度为主体的刑事诉讼结构下,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控诉方与被告人的辩护方之间的对抗构成刑事诉讼最本质的内容。而直接受犯罪侵害并与诉讼结果休戚相关的被害人,最应该获得保护和救济却也最容易被刑事诉讼遗忘,对被害人关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诉讼和谐的程度甚至社会和谐的程度。本文在此基础上,以和谐诉讼为价值目标,探讨如何实现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 被害人 权利保护 制度建设

曾国东 黄敏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0090

国内会议

第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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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3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