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基本原则构建--以检察职能的重构为重点
本文从刑事和解原则对检察环节的重大影响探讨了侦捕诉职能的重构,指出刑事和解应当成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诉讼架构,强调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因刑事和解引起的刑事侦查权和审判权扩张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规制。
刑事和解制度 检查机关 监督机制 和谐社会
乐绍光 苟红兵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31001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311202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8-185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