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和谐社会框架下的不诉裁量权扩张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无疑是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践行者。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的公诉部门,如何在和谐社会的框架下落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成为司法实务中一崭新的课题。笔者认为,良性、有序地合理扩张检察机关的不诉裁量权,是在和谐社会框架下司法人性化的重要发展方向。
检察机关 不诉裁量权 诉讼价值 司法制度
黄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350013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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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23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